留置權何時成立,效力如何

所謂的留置權,是因為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時,以及合法的佔有,債權人便會有權利留置動產,並且還享有對該動產的拍賣和變賣等優先的受償權,那麼大家知道留置權何時成立嗎?接下來就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留置權何時成立,效力如何

一、留置權何時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該上述的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留置權就成立了。

二、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一般在債權人只有在合法正規的情況下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時可以動產,以及債權人在無法規定期償還債務時,並且債權人能夠有相應的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成立,另外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會受留置權法律關係的限制。以上的內容是本站的小編就留置權何時成立的問題來為大家作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