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怎麼追償,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債務怎麼追償,如何規定的?

離婚債務怎麼追償,如何規定的?

夫妻離婚時有共同債務的,一般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的,由雙方協商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是什麼

1、時間特徵。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之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舉債是為了今後的婚姻生活所用,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行為特徵。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共同生活、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從事的為了增值共同財產的經營性活動形成的債務。

3、債務的性質。由於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外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從而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負有對共同債務的全部給付義務,夫妻一方給付後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徵。夫妻共同債務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全部共同債務的給付義務,而不區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責任。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的瞭解後,那麼大家就會更加清楚離婚債務是如何追償的,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是個人碰到了類似的情況,那麼就應該知道如何去處理,如果對方要求的比較過分,那麼就可以通過法院最後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