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一經簽署,雙方就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針對一方提出的請求權,合同另一方有權行使抗辯權,但是必須要在嚴格條件下才行。抗辯權包括很多種,常見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等。那麼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1、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係,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行使抗辯權有哪些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由此可見,針對不同型別的抗辯權,合同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條件也不一樣。如果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雙方互有債務,並且合同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當事人要有對方違約的證據。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則要求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由先履行的一方提起。不管哪種方式,抗辯權一旦生效,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