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是什麼?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資訊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效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鑑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 軟體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式和文件的鑑別材料。

程式和文件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式和任何一種文件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式和文件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件。除特定情況外,程式每頁不少於50行,文件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檔案: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