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商標有哪些義務

在申請註冊成為註冊商標之後,該商標就會獲得我國《商標法》等法律的保護。此時,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就會享有一定的權利,但同時也會有一些具體的義務。

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商標有哪些義務

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時有下列義務:

1、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了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商標法》第22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誌並將改變後的商標仍按註冊商標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

2、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商標法》第44條規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3、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式核准授予的特殊民書權利,轉讓的主體、轉讓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桂東。註冊商標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註冊商標的轉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並通過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法》第44條規定,“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4、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之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法》第44條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撤銷其商標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對註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我國法律對註冊商標進行保護,按照規定保護期限為10年,但到期之前可以申請進行商標續展,然後就可以延長對商標的保護期限。而在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商標的時候,也是有一些具體的義務需要履行的,這點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充分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