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發行銷售侵犯著作權怎麼定罪?

複製發行銷售侵犯著作權怎麼定罪?

一、複製發行銷售侵犯著作權怎麼定罪?

首先,侵犯著作權罪的被侵害物件為權利人的著作權,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了未經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同意,擅自複製發行、出版、傳播侵權複製品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其次,很多生產、製作侵權複製品的違法犯罪分子,後續將侵權複製品銷售的行為是具有高發生概率的,也屬正常人理解、預料範疇之內,法律的概念即“沒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一般生產、製作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後銷售獲利,一般僅以侵犯著作權罪、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不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最後,不論是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自然人、單位均有可能構成,不論是被侵權或者實施了侵權行為事實要立即諮詢律師,分析案件,以免風險擴大。兩罪的起刑點為3年以下,對於違法數額均有要求。

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複製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

複製發行銷售複製品的罪名還有侵犯著作權的罪名是兩種不同的罪名,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兩者的主體要件是不同的,犯罪的客觀方面也是不同的,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