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系統的專利模型是否侵權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該規定是指權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當然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所謂等同特徵,是指與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其基本相同的功能,從而達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時要求其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人員不需要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判斷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等同原則,是人民法院依據前面所說的手段,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等的內容,確定其原告所提起訴訟的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斷定方法。人民法院運用等同原則判定訴訟產品是否侵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產品部件的簡單移位或者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換後,如果該產品或者該方法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與產生的專利技術基本相同,則基本可認定該產品侵權;
(二)等同替換。是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個技術特徵,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個對應的技術特徵,這兩個技術特徵在產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並且在所屬技術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一般都知道這兩個技術特徵能夠相互替換,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訴訟產品侵權;
(三)分解或者合併技術特徵。分解,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兩個技術特徵代替被侵權產品的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某一項技術特徵;
合併,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一個技術特徵代替被侵權產品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兩項技術特徵,如果通過合併或者分解後,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實現專利技術的積極效果,人民法院可認定為等同侵權。《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發現專利被侵權如何維權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維權途徑:
(一)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四)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向“12312”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我們可以瞭解到根據規定申請系統的專利模型是否侵權是有一定的判斷標準的,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如果引起侵權糾紛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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