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二、無線電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這是無線電行政執法機構對有輕微無線電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組織提出告誡的一種處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2)罰款。
這是無線電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強制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繳付一定數量貨幣的行政處罰行為。
《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對大多數無線電違法行為規定有罰款的處罰,最高罰款金額為五千元。
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未規定罰款金額的無線電違法行為,例如違反無線電管制的行為,設定最高金額達五萬元的罰款規定。
(3)查封裝置。
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非法使用、生產、進口、銷售或者研製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處罰。
但查封裝置屬於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最終結果還須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再次作出決定。
(4)沒收裝置。
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非法使用、生產、進口、銷售或者研製的無線電發射裝置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行政處罰。
沒收裝置是一項較為嚴厲的處罰,依法僅對於嚴重違反無線電管理的行為才進行這類行政處罰。
(5)沒收非法所得。
這是對出於贏利目的而實施違法無線電行為、並獲得非法所得的違法行為人給予的經濟上的行政處罰。
這項處罰措施通常與其他行政處罰措施並用,目的是從經濟上防止違法行為人再度重犯。
(6)吊銷電臺(站)執照。
電臺(站)執照是持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從事無線電業務的法定資格憑證。
吊銷電臺(站)執照,就是取消了其設定、使用電臺(站)的權利。
這是無線電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線電資源是屬於一個國家非常重要的資源,而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比較有限的。
所以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家開發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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