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如何轉讓
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轉讓的相關規定如下: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註冊商標保護期限是多久
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一樣,並不是永續性的權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間記憶體在並受到保護。
這一期間就是註冊商標的期限,也叫商標的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的期限。
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標註冊之日,也就是商標局將申請的商標按地區、商標註冊人名稱和使用的文字和圖形分別登入《商標註冊簿》(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則分別登入《集體商標註冊簿》和《證明商標註冊簿》)、卡片和檔案,同時刊登《商標公告》的日期。
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從商標註冊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如果最後一月無相應日,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關於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的轉讓規定,可知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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