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直播侵權怎麼界定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網路侵權主體的分類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路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出現了將網路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著中國網路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因此如何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迴應。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準和範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路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到網際網路能否健康發展,也關係到無數網路使用者的利益。
由此,人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
(二)、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資訊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使用者傳送資訊的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群組及聊天室經營者。
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資訊,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資訊。
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資訊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三)、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網路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資訊搜尋工具提供者等。
他們的作用在於為資訊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路的正常執行,支援網上的資訊傳輸。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等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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