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的區別是什麼?
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1、在產生時間上,企業名稱是組建企業法人的必要條件,產生於企業成立之前,企業名稱被依法核准登記後,企業同時具備了其他條件才可以申請設立;商號是在企業成立之後,由企業在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基礎上創設,並在營業活動中使用而產生,三者產生的時間順序是企業名稱、企業、商號。
2、在權利屬性上,企業名稱為人格權,不得轉讓;商號為商事人格權,具有智慧財產權屬性,可以依法轉讓。
3、在生效條件上,企業名稱應當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使用;商號一經使用即生效,無需登記。
4、反映內容上,企業名稱一般能夠反映出企業所在地、行業和組織形式;從商號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關資訊。
5、使用場合上,企業名稱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訴訟等場合使用;商號一般在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等營業領域使用。
6、在權利主體上,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都有依法登記的名稱,但只有企業自身才能擁有商號,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記的名稱,但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商號。
7、在區分作用的地域範圍上,企業名稱發揮區分作用的範圍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區和領域都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的文字組成區分不同的企業;商號一般在企業所在地的地域範圍內發揮區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業,如餐飲、修理等行業的小企業,在同一城市可以通過商號予以區分,但超出所在地從事活動時,通常應在商號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權利行使侵犯他人商號權。
8、使用目的方面,企業名稱僅具有表明身份的區分目的,商號具有彰顯商業價值的營利目的。
二、商號權的內容
1、使用權
即商號權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號。
2、禁止權
禁止他人登記註冊與其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號。
3、轉讓權
商號權利人有權依法將其商號轉讓給他人使用。
4、許可使用權
商號權利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其商號。通過商號權性質和內容的學理分析,我們不難得出商號權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特性,商號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利。
由於商號權具有排他性、獨佔性等的特徵,故此商號權利人若是發現其他的商事主體,在沒有得到自己許可的前提之下,就使用了自己的商號,那麼商號權利人是可以向侵權者提出停止使用、支付賠償金等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