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條件是什麼?

一、 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條件是什麼?

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條件是什麼?

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已公告;

(二)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

二、請求書

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提交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請求人的國籍或者請求人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四)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五)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理由;

(六)請求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請求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絡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絡電話;

(七)請求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託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有該專利代理機構的蓋章;

(八)附加檔案清單;

(九)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

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檔案一式兩份。

請求檔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三、具體程式

(一)請求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請求書,並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二)對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辦法》規定的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決定;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口頭意見;

(三)請求人可以隨時撤回其裁決請求。請求人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裁決請求的,裁決程式終止;

(四)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並將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決定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五)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在對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上有嚴格的規定,申請人必須要準備好各種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不能使用電子稿必須要用書面形式。證明材料當中的內容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在書寫請求書時,還需要包括請求人的各種身份資訊,和費用的計算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