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新
分類號】 402001199303
【標題】 中國專利局關於印發《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專利局
【頒佈日期】 19930329
【實施日期】 199305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專利申請審批程式
【文號】 國專發法字(1993)第63號
【名稱】 中國專利局關於印發《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前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專利管理局(處),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專利管理機關,各代辦處,各專利代理機構:
此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意見》和《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章名】 附件: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臺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就其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取得專利保護。
二、臺胞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檔案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樣,而應使用“中國臺灣”。
三、在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保證中國專利局與臺胞專利申請人的通訊聯絡,臺灣自然人申請專利均應通過在中國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四、臺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應委託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中國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五、我國已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臺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就其在中國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辦理向其它國家申請專利的優先權手續,對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提交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向中國專利局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專利局予以受理。
六、臺胞在大陸申請專利的費用用外匯人民幣支付。
原作者: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