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這就是對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因此構成商業祕密的要件有四個,即:(一)不為公眾知悉(祕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三)實用性;(四)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