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樣認定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樣認定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樣認定的

1、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爲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爲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爲人的行爲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爲人若主觀上認爲後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爲“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因爲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對於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爲,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爲人爲逃避法律追究爲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 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爲人的先行行爲即交通肇事行爲產生以下五 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 務。

《解 釋》中“爲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爲人逃逸行爲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 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後,行爲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爲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 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爲人有逃跑行爲。

什麼是逃跑,詞義是爲躲避不利於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裏認爲應界定爲,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爲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羣衆、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爲。

要 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 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後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已被 事故處理機關採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爲人的脫逃行爲,應認定爲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爲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 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後。那麼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後”。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爲在事故發生後的當時至行爲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 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爲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於《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爲,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並不限 於當場。行爲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採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爲《解釋》中的逃跑。

法律上對於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認定,第一個判定點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有沒有離開了現場,除非在一些特殊的情況離開是不會被判定爲肇事逃逸,如當事人在現場會面臨到人身安全威脅,只要證據充足是可以離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