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對交通事故的處理,通常都是有公安交警部門進行的。但事故的處理也是規定了時限的,如果任由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的話,則就有可能無法及時的處理事故,有損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事故的處理。那關於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我國法律上面是怎麼規定的?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1、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4、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私了的時限如何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當然是越快越好,這樣也能避免夜長夢多。而具體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這就要根據實際對事故的處理情況才能判定了,法律中都是作出了規定的,這樣也是爲了更好的幫助進行事故的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