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如何定損

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如何定損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要遵守行駛交通規則,但是會有很多因素的出現會導致車輛駕駛人的傷亡或者危險情況的發生,在此時,就要對這種情況作出及時處理。避免會對其他車輛或車輛行駛造成阻礙。但是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如何定損的問題你瞭解嗎?下面365律師小編爲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處理過程

根據《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

1、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後,交警就可以提車,且可以拿到駕駛證、行駛證,故沒影響。

2、如果車主沒有墊付醫療費的,沒有影響。

3、如果車主墊付了醫療費,但車主有醫療費發票,也沒有影響。

4、如果車主墊付了醫療費,但車主沒有傷者的醫療費發票,此墊付部分車主無法從保險公司理賠,對車主有影響。

最後,經過小編的介紹,你是否已經對交通事故對方不處理如何定損這個問題有了認識呢?在遇到交通事故對方是責任方並且不處理時可以通過報警來解決。在對方並不是責任方時也要儘量配合事故的處理,當然,在當事人遇到這種問題時還是要利用法律手段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