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訴訟費用怎麼收費

房產糾紛訴訟費用怎麼收費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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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訴訟費用

首先應該知道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是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則按照0.5%交納。

除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與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與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與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1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2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與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據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的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話,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1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的,第1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後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以下事項,應該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與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內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與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爲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的材料和法律文書應按照實際的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的過程中因爲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的機構或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房產糾紛的訴訟費是按照爭議金額來確定的,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現在大家應該知道房產糾紛訴訟費是如何交納的吧。一般情況下,案件的訴訟費都是由起訴的原告先墊付,然後在案件判決之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較後承擔。關於房產糾紛訴訟費用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