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案例分析

買賣不破租賃案例分析

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思是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影響租賃的法律效力。但是現在經常出現買賣不破租賃的糾紛,所有權轉移後很多人認爲租賃關係不存在了。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分析買賣不破租賃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

甲公司(破產企業)與乙公司(承租方)於2008年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四層辦公樓,租期爲10年,租金每年100000元,付款方式爲每年一月份繳納當年租金,違約責任爲:甲方或乙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向另一方支付30萬元違約金,但未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後甲方因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甲公司名下辦公樓被依法拍賣,丙公司(現房產所有權人)通過競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丙公司要求與乙公司解除租賃合同,但乙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抗辯,拒絕解除合同,要求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後經人民法院調解未果。現通過三個方面分析保障丙公司權益的有效途徑。

一、對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可行性。

1、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

5、《石家莊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出賣、贈與、繼承及企業破產、兼併、合併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權轉移他人時,房屋受讓人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

根據現有法律、司解和地方規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範圍應當包括企業破產拍賣在內的所有權變動等方式。

二、拍賣程序有無瑕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條規定: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三十五條規定:競買人有權瞭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據此可知,如果拍賣機構未向競買人履行標的物瑕疵告知義務,或義務履行不完全,因此造成買受人利益損失的,拍賣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如果拍賣機構未告知拍賣標的上存在租賃關係等權利瑕疵,或告知不完全,則丙公司有權向拍賣機構主張賠償。

三、從租賃合同內容及相關法律考慮丙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可行性。

根據當事人介紹,該合同條款較少,違約責任約定不詳盡,且未規定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約定情形,故依據合同可能難以達到單方解除合同的目的,而且有可能面臨鉅額的違約金賠償。故可以依照法律、規章等賦予的法定解除權通過創造條件從而達到該目的。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與《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存在不一致情形,前者規定了承租人拖欠租金達到六個月以上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而後者規定只要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出租人又給予其合理履行期限,承租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出租人即可單方解除合同。兩種不同規定對出租人行使解除權造成的影響是有明顯不同的,因爲六個月是固定期限,只要承租人拖欠房租不滿六個月,出租人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合理期限即出租人只要給予承租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皆能履行的期限即可,這個期限甚至可以是三五天。至於具體應如何適用法律,可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選擇法律適用。《民法典》位階高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且前者頒佈時間較後者晚,故應適用《民法典》關於出租人因承租人遲延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本案中丙公司可待乙公司超過合同約定的交納租金期限後,發出催告函,若乙公司在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丙公司即可向乙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從而解除合同。若乙公司有所戒備,也可考慮非常規手段迫使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如果大家在實踐中發生這樣的糾紛,一定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解決,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影響租賃的效力。若給租客造成了損失,租客可以要求賠償。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