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怎樣確認撫養關係

繼子女怎樣確認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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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形成撫養關係,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認呢?

法律對什麼情形下可以認定“什麼叫形成撫養關係”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中亦有爭議,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雖然如前所述有觀點認爲判斷標準是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但單純的給付一定錢財,而不在一起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心照顧、培養,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係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纔是撫養的真實含義。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特殊情況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時,例如子女未成年便出國留學、繼父母在外地工作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要認定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就要注意撫養行爲和贈與行爲之間的區別,撫養關係下給付生活費一定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爲,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爲,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對於贈與行爲,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