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合同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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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有什麼異同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爲前提。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爲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爲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爲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爲,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則其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