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工具與對象

犯罪未遂工具與對象
犯罪未遂工具與對象
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並且這一行爲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於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但由於其行爲的性質,致使其行爲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爲人對其行爲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爲人卻認爲可以完成犯罪。

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

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由於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

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

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

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爲,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