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構成違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爲,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爲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爲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爲。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爲,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