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行爲效力狀態

合同民事行爲效力狀態
無效民事行爲與可撤銷民事行爲
(1)可撤銷民事行爲發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民事行爲發生的原因是行爲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可撤銷民事行爲是有效的,僅是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該行爲時,該行爲的效力才因被撤銷而溯及地消滅,自始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爲自始就不能發生效力。 (2)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爲之;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爲爲條件。而無效民事行爲的無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當時人可以撤銷其行爲,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無效民事行爲中,不存在此種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