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給付青春費的合同法律效力

約定給付青春費的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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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賠償青春損失費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然而,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約定,很難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青春損失費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觀點認爲: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至於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則不能適用本條規定。 星瀚律師認爲,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對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種侵害,爲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當事人爲解除這類同居關係所承諾的青春補償,無論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質上均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者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離婚補償的認定上,法律上的規定是隻要一方在存在離婚過錯的情況下,纔可以要求進行賠償,青春賠償協議的相關認定也是屬於這種情況,如果對方沒有離婚過錯的情況,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但雙方約定的可以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