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存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
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
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爲受領人。
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比如購買的是造紙原料,運來的卻是垃圾。
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
以下情況不能認爲是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沒有提出履行請求;
2、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屆至,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接受履行。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
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爲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