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應當審查鑑定書哪些內容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⒈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⒉委託鑑定的材料;⒊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⒋對鑑定過程的說明;⒌明確的鑑定結論;⒍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⒎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