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婚姻篇的內容有變更了嗎

民法典關於婚姻篇的內容有變更了嗎
民法典關於婚姻篇的內容有變更了嗎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民法典》:起算點修改爲“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刪除重病禁止結婚條款,改爲隱瞞重病的可撤銷
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爲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