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給他人 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給他人 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營利活動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對於挪用公款罪中的“營利活動”,是指爲牟取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活動。判定某種行爲是否爲營利活動,關鍵是要看行爲人實施某種行爲時,是否以牟取經濟利益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