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取締程序

非法行醫取締程序
取締程序

9、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以及非法集資,中國人民銀行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調查、覈實;經初步認定後,應當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10、在調查、偵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配合。


11、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12、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佈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爲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13、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爲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騙取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登記的,一經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即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14、中國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15、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採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