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1、申請執行的法院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執行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爲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書。

3、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也是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如果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的話,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但是對仲裁結果不服是不可以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