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產指定繼承人

遺囑房產指定繼承人
老父遺囑指定房產繼承人
老父遺囑指定房產繼承人安徽省界首市一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其購買單位的一套住房指定由其再婚妻子繼承並進行了公證。老人去世後,圍繞其房產繼承及撫卹金糾紛,繼母將五子女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經案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判決支持了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效力。郭雲漢原爲界首市一學校教師,與前妻餘某共生育二女三男五個子女。1993年4月前妻餘某去世,1994年4月與時年53歲的界首市居民陳蘭芝共同生活。1995年郭雲漢患病致癱,生活不能自理,由陳蘭芝照料。1998年2月27日郭雲漢自書遺囑一份指定由陳蘭芝繼承其所購學校住房。1999年3月9日,郭雲漢與陳蘭芝補辦了結婚登記,2004年5月又到當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2007年4月郭雲漢病逝,由其五子女出資辦理了喪葬事宜。對於郭雲漢將房產指定由陳蘭芝繼承,五子女表示異議,家庭爲此鬧起糾紛,後陳蘭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與郭雲漢所居住房屋及郭死亡撫卹金1.87萬元歸其所有。該案一審期間,郭雲漢五子女對其父公證遺囑和結婚登記申請書中的簽名和指紋手印提出質疑。2008年5月經法院委託上海某鑑定中心鑑定,認爲公證遺囑加捺的指印傾向於郭雲漢指紋,而結婚登記申請書中的簽名筆跡處指印指紋無法出具明確結論。爲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郭雲漢生前所購學校房產歸陳蘭芝所有,郭雲漢死亡撫卹金1.87萬元,由陳蘭芝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五子女不服一審判決,以陳蘭芝所提供其父遺囑虛假,並認爲遺囑處分的房產應屬於其父和其生母餘某的共同財產,其父無權處分爲由上訴二審。2008年7月,五子女又向當地公證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公證處撤銷爲其父所發遺囑公證文書,但未得到公證處的採納。阜陽中院終審認爲,陳蘭芝與上訴人五子女均系郭雲漢的法定繼承人。由於郭雲漢生前立有遺囑並經公證,故應依公證遺囑處理其遺產。且郭雲漢生前居住房屋於1993年12月通過房改購得該房60%產權時,其前妻餘某已去世,該房產應由其個人所有。1998年其取得該房全部產權時,已與陳蘭芝以夫妻名義同居四年,並於1999年3月補辦結婚登記,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其後來所取得該房40%產權部分,應屬與陳蘭芝共有。由於其遺囑指定繼承未影響陳蘭芝對其個人財產部分的享有,故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五子女雖稱遺囑虛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最後,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