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針對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我想問一下針對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我想問一下針對聚衆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
聚衆鬥毆罪則要求以聚衆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衆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