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與不認罪

認罪認罰與不認罪
認罪認罰與不認罪各自有什麼法律後果

認罪認罰的刑罰減輕: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不認罪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爲,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爲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總的來說,犯罪分子如果已經被國家機關在有充分的證據下抓獲並準備開始審理的時候其實已經不需要他們的供述就能定罪,但是國家只是希望犯罪分子能夠通過認罪來認真悔過自己的犯罪行爲爭取獲得減少量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