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過程中他人給付財物

搶劫罪過程中他人給付財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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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過程中殺人怎樣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中的規定:行爲人爲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爲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爲人實施搶劫後,爲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具體情況分爲以下三種:

A、先殺人後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又基於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爲,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係。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由於在搶劫的過程中往往還伴隨着殺人行爲,這種情況下對行爲人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其中有些是單獨定爲搶劫罪,而有的卻是同時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