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程序

公告離婚程序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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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程序法律依據的內容是什麼呢

公告是指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團體等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書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相關事實、權利、義務以及主張某一權利或實施某一行爲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種告知方式。離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種公告,對每一個公告離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兩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當事人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應正確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離婚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既要規範又要適用。對法院採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範圍等並無具體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有的採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有的採取登報公告的方式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僅適應於被送達人下落不明、其近親屬確不知其消息、無法聯繫或確不願聯繫的情況。誠然,這些送達方式確有合法”根據,但卻存在不合理”現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規定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雖然歸口管理有利於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閱。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會人手有一份法院報,又怎會了解自己將被在哪一期報紙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訴離婚;他們既已多年離開原住所被稱之爲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張帖在原住地的離婚公告。目前,在沒有更有效的辦法的情況下,爲實現審判正義和人文關懷的宗旨,筆者認爲,除堅持依法登報公告和張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還應採取以下輔助性送達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儘可能確定其在某省市的範圍,採取委託公告”方式,委託當地法院在該省市縣大衆刊物上登報公告,或在其轄區內張貼公告,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法院應書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當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單位治保部門,構建聯繫網,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減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同時,可送達一份給被告的近親屬,使被告在與其近親屬聯繫時,能第一時間得知離婚訴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