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追訴標準

扒竊追訴標準
扒竊追訴標準
我們生活中所指的扒竊,一般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爲。兩點比較明顯的特徵,一是地點,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比如錢包、手機等,也包括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等觸手可及的財物。
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爲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爲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爲,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