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的相關規定

銀行本票的相關規定
銀行本票的規定

銀行本票的規定如下:

1.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爲個人;

2.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能背書轉讓;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

4.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持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5.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