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遺囑

土地證遺囑
土地證過戶遺囑繼承
 辦理住房遺囑繼承,必須遺囑指定繼承人先憑遺囑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取得繼承公證書纔可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