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次數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次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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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次數和時間



  (一)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中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對上訴裁判有錯誤的,可以提起申訴,即審判監督程序。


  (二)執行階段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權異議可以在訴訟階段提出,也可以在執行階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法律上設立管轄異議制度,主要目的是爲了保障管轄權的正確行使,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如果人民法院認爲被告異議無禮因而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書10日之內,向受訴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爲終審裁定,該裁定書中所確定的案件管轄法院,即爲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即得按此到該法院參加訴訟。


  (三)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次數

由此可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有關規定,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則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但是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爲終審裁定,無法更改,除非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