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一樓用賠償嗎

高空墜物一樓用賠償嗎
高空墜物一樓有責任嗎

高空墜物一樓有着責任。


關於高空墜物的侵權法律責任,我國主要遵循公平責任原則。一方面,公平責任原則保護了受害人——被高空墜物砸傷砸死,無法獲得任何賠償,只能認命,顯然不公平,不符合民衆對法律的期望。


另一方面,該原則要求社區居民對其他人的行爲進行監督,找不到責任人時,共同負責,有助於社區共同體的形成,也有助於預防高空拋物的發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爲,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爲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