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諮詢一下犯罪未遂的預備特徵

您好諮詢一下犯罪未遂的預備特徵
您好諮詢一下犯罪未遂的預備特徵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爲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爲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爲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實行行爲,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爲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爲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爲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爲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爲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爲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爲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爲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爲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