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競業限制條款

公司租賃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也是用人單位保守自己的商業祕密的一種措施,即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在離職後 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與該用人單位具有競爭性的企業工作。這是保證商業祕密不被競爭對手獲知的一個方法。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員工在競業限制期內不是用人單位 的僱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競業限制義務的根據在於勞動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的保密協議。但是在脫密期內,員工 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解除,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員工也仍須遵守用人單位的種種規章制度,只是須離開能接觸到商業祕密的部門。這是兩種制度的差異所 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裏,勞動者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任務。但是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在勞動合同沒有期滿,選擇辭職的話,需要提前給用人單位說明,並且需要在辭職後一定時間裏繼續行駛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