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迫賣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態的認識

對強迫賣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態的認識
對強迫賣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態的認識
強迫賣淫罪的未遂被告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迫行爲是否達到了強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迫行爲沒有達到強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尚處於着手實施的階段,屬於犯罪未遂,反之則屬於既遂。
我國法律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