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可否調解賠償

醫療訴訟可否調解賠償
醫療訴訟可否調解賠償
涉及到民事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果在醫療事故中出現病人死亡或者二級以上的事故的,那麼醫院所在地的衛生部門在收到病人家屬方或者醫院方的申請調解的申請書後應該在受理申請書的七天之內將此醫療事故的相關事項轉移到上一級的衛生部門進行處理。在衛生部門調解就賠償金額成功,雙發都簽訂了衛生部門的調解書後一方後悔了,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結果調解成功後一方後悔,那麼調解書是不生效的,衛生行政部門也不會再進行二次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