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交什麼證據呢

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交什麼證據呢
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交什麼證據呢
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交的證據:
一、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離婚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3、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4、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爲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涉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
3、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
4、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6、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7、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8、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