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管轄的適用情形

牽連管轄的適用情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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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適用情形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不合,協議離婚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適用情形還是非常多的,而且起訴離婚沒有特殊條件只要符合民事案件起訴要求法院即可立案,。但判決離婚,需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