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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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減少訴訟標的退訴訟費嗎
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定。
《辦法》作出的六項規定是:
1、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爲2.5%;
2、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3、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爲不超過20萬元;
4、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6、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