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失職被騙罪案

合同簽訂失職被騙罪案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案
有關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案的司法解釋,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爲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兩種行爲,即行爲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爲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爲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