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有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有 (1)國務院各部、委;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規章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